鲁广网字〔2014〕78号
关于印发《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招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招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
附件: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招聘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8日
附件: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招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人力资源质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国家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市分公司及县(市、区)分公司。
第三条 招聘目标:通过招聘,引进公司发展急需的高素质人才,激活现有人力资源,全面提升公司人力资源质量。
第四条 指导思想:招聘工作应从公司人才强企战略出发,既结合工作实际,又着眼未来发展;既避免冗员,又有适当人才储备,形成科学合理的人才梯队。
第五条 基本原则:坚持逢进必考原则,除特殊人才引进外,公司进人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择优录取原则,从品格、素质、学历、能力、发展潜能等方面全方位综合考察评价,按照德才兼备、先德后才的标准择优招录,宁缺毋滥;坚持数量匹配原则,围绕公司经营目标,突出人均利润导向,合理控制人员增长,使人员数量与经营规模相匹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公司党委是招聘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公司招聘相关事项的审批,对招聘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监督,研究解决招聘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年度招聘计划的编制和招聘工作的组织协调,保证招聘程序公开、公正、公平;市分公司、公司总部各部门等用人部门共同参与招聘工作的实施,确保所招之人为所需之人。
第三章 招聘计划
第八条 年度招聘计划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编制,提交省公司党委审批。
第九条 每年12月15日前,各市分公司和总部各部门须按《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年度人员需求计划表》的统一格式,向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
第十条 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各用人单位的人员需求计划进行汇总,编制下一年度《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招聘计划(草案)》,报公司领导,并送有关部门负责人,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招聘计划(草案)》的内容包括:
⒈下年度公司人员需求汇总表;
⒉总部各部门及各市分公司人员需求分列表;
⒊各用人单位拟招聘岗位说明书(包括拟招聘人员学历、专业要求等条件及现岗位实际人员状况等);
⒋招聘时间、形式及费用预算;
⒌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各用人单位人员需求的调研分析及意见。
第十一条 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听取各方建议,并与各部门及各市分公司充分协商后,于1月底前编制出年度《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招聘计划》正式文本,报公司党委审批。
第四章 招聘条件
第十二条 岗位类别。招聘岗位可分为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事务、资本运作、营销策划、工程技术、规划设计、节目编辑、综合管理、片区维护、呼叫中心、营业客服、市场营销等13类。
第十三条 招聘条件。
⒈公司总部招录人员原则上应为 “211”或“985”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硕士及以上学历者,可适当放宽院校条件。原则上,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应具备二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会计管理岗位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之一或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资格;法务人员应具备律师资格;其他有国家职业资格认定的岗位,报考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⒉市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策划、工程技术、规划设计、节目编辑、综合管理等岗位,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片区维护、呼叫中心、营业客服、市场营销等岗位,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⒊县级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工程技术、规划设计等岗位,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片区维护、营业客服、市场营销等岗位,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通过审批的年度招聘计划原则上不予修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适当调整,并报公司党委核准后实施。
⒈根据实际情况,原用人需求延迟,可调整计划延迟进行,并予注明;
⒉根据实际情况,原用人需求变更(如需求的岗位、人数等发生变化),可调整计划后实施,并予注明。
第五章 校园招聘
第十五条 校园招聘是指公司为储备和培养关键岗位的后备力量,使人力资源结构具有梯队性,面向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进行的专项招聘。
第十六条 校园招聘计划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用人单位需求提出,报公司党委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校园招聘须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策划组织,总部各部门及各市分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参与。涉及企业形象宣传范畴的,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与综合部互相配合进行。未经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委托,任何部门不得以公司名义组织校园招聘活动。
第十八条 校园招聘计划于实施前1个月由总部各部门、各市分公司提出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上报公司党委批准后实施。内容包括:
1.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现状与需求分析;
⒉拟招聘的应届毕业生人数、专业、培养方向;
⒊校园招聘的方式和程序;
⒋配合校园招聘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宣传策划方案;
⒌费用预算。
第六章 猎头招聘
第十九条 为引进高级管理岗位人才或高端人才,可委托有能力实施猎头招聘的专业公司协助招聘。
第二十条 猎头招聘职位由省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急需人才招聘
第二十一条 急需人才是指未纳入年度招聘计划又急需补充的人员,如新增项目、新设立机构,以及因员工辞职、辞退、调动、转岗、晋升而出现岗位空缺等。急需人才要具有不可调剂性和不可替代性,须从严认定。
第二十二条 急需人才需求由总部各部门、各市分公司向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现状,提出解决建议,优先考虑公司范围内是否有合适的人员替补或晋升。确需对外招聘的,制定招聘计划或方案,报公司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急需人才招聘计划或方案内容包括:
⒈总部各部门、各市分公司提交的申请报告;
⒉拟招聘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拟招聘人员学历、专业要求等);
⒊招聘方式和程序;
⒋费用预算。
第八章 内部招聘
第二十四条 与外部招聘相比,内部招聘在对员工的评价、测试和背景资料调查等方面,既能保证准确性,又可节约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且招聘速度快,还可加大省、市、县三级公司人员交流力度,有效盘活公司内部人力资源,防止可能产生的冗员和对人才的压制,为员工创造更多施展才能的机会,充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其对公司和自我发展的信心,从而有效改善公司人力资源的配置状况。制定招聘方案时,应优先考虑能否进行内部招聘,如内部招聘不能满足,再启动外部招聘,做到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有效结合、相互补充。
第二十五条 在尊重员工和用人部门意见的前提下,采用推荐、竞聘等多种形式,为供求双方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保证内部招聘程序公开、公正、公平,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
第九章 招聘程序
第二十六条 招聘程序一般包括:
⒈制定招聘计划,明确岗位说明及条件要求;
⒉发布招聘信息;
⒊受理应聘人员资料并初审,原则上满足1:3的报名比例;
⒋组织实施笔试、面试等考核;
⒌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招录人员;
⒍对招录人员信息进行公示;
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考试与录用
第二十七条 招聘考试一般分笔试、面试。笔试和面试所用试卷试题均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从招聘命题试卷库调取或委托专家出题。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试卷的监管、保密、运送,并派员巡视,会同各市分公司、总部各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笔试和面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于特殊人才招聘,经公司党委批准后可简化流程或直接聘用。
第二十九条 招聘过程应公开、公正。凡发现应聘者弄虚作假的,立即予以清退;凡发现招聘工作人员徇私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凡对招聘工作持有异议的,可向省公司纪委反映。
第十一章 试用与转正
第三十条 经过招聘程序被录取的人员,按《试用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到指定部门报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办理有关手续,进入试用期。
第三十一条 试用人员上岗前,须参加由省公司或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的新员工培训。县(市、区)分公司的新员工培训由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一线锻炼原则上安排在其所隶属的县(市、区)分公司。
第三十二条 如果用人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试用员工也须参加,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据所签劳动合同的时间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内,用人部门应全面考察试用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个人品德、工作态度、知识与技能等方面。试用期满,由员工撰写试用期工作总结,用人部门出具试用期员工考核意见,填写《试用期转正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公司领导审批。考核结论分为同意转正、解除劳动合同两种。
第三十四条 各市分公司及时将转正结果报送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十五条 新招录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有1年的见习期(包括试用期)。见习期满,填写《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表》。试用期按70%发放薪酬;试用期满后的见习期,按80%发放薪酬。
第三十六条 通过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按人才引进录用的员工,一般不需试用。
第十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省公司、各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县(市、区)分公司应按规定于30日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缴纳公积金等,落实好录用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章 招聘工作评估
第三十八条 省公司人力资源部从职位空缺是否得到满足、录用率是否符合招聘计划、求职人员数量和实际录用人数的比例是否合理等方面衡量招聘质量。
第三十九条 招聘活动结束后,省公司和市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调查求职者及新员工对招聘组织工作的意见,跟踪评估新员工的工作业绩,研究每种招聘渠道的时间、成本和效果等,作为改进招聘工作的依据。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