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县级分公司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县级分公司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公司监察审计部反映。
附件:关于加强县级分公司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8日
附件:
关于加强县级分公司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行为,加强对县级分公司的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省公司党委、董事会研究,制定本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县级分公司的审计监督,是在全公司范围内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内在要求。各市分公司对此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在加强市公司本级财务管理的基础上,切实履行好对县级分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职责。
二、明确审计内容
各市分公司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所属县级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绩效、资产质量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并对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具体包括:
1、对所属县级分公司负责人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2、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县级分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3、组织对所属县级分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4、组织对所属县级分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招投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5、组织对所属县级分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6、其他应当进行审计检查的情况。
三、严格审计程序
各市分公司要按照省公司要求,拟定审计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在组织贯彻实施的同时上报省公司监察审计部备案。
各市分公司对县级分公司的日常审计监督工作,应组织内部财务、审计人员或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市级分公司因审计力量不足,不能胜任审计工作任务的,可报请省公司监察审计部直接安排审计。
对县级分公司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应在该负责人正式离开岗位前即进行,最迟应在该负责人离任后一个月内进行。
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了解主要审计业务流程,掌握审计知识,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审计工作计划,建立审计工作台账;在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终结后,要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有关审计资料。
各市分公司对所属县级分公司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公司监察审计部,形成的各项审计结论报省公司监察审计部备案。省公司监察审计部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县级分公司审计情况进行抽查。
四、正确运用审计结果
各市分公司在考核所属县级分公司经营目标、兑现奖惩、负责人任免时,要将有关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要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对于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及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及其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