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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县级分公司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鲁广网字〔2014〕76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县级分公司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县级分公司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公司监察审计部反映。 

  附件:关于加强县级分公司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8日    

  附件:    

  关于加强县级分公司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行为,加强对县级分公司的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省公司党委、董事会研究,制定本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县级分公司的审计监督,是在全公司范围内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内在要求。各市分公司对此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在加强市公司本级财务管理的基础上,切实履行好对县级分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职责。 

  二、明确审计内容 

  各市分公司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所属县级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营绩效、资产质量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并对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具体包括: 

  1、对所属县级分公司负责人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2、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县级分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3、组织对所属县级分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项目的立项、概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4、组织对所属县级分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招投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5、组织对所属县级分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6、其他应当进行审计检查的情况。 

  三、严格审计程序 

  各市分公司要按照省公司要求,拟定审计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在组织贯彻实施的同时上报省公司监察审计部备案。 

  各市分公司对县级分公司的日常审计监督工作,应组织内部财务、审计人员或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市级分公司因审计力量不足,不能胜任审计工作任务的,可报请省公司监察审计部直接安排审计。 

  对县级分公司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应在该负责人正式离开岗位前即进行,最迟应在该负责人离任后一个月内进行。 

  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了解主要审计业务流程,掌握审计知识,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审计工作计划,建立审计工作台账;在所实施的审计项目终结后,要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妥善保管有关审计资料。 

  各市分公司对所属县级分公司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公司监察审计部,形成的各项审计结论报省公司监察审计部备案。省公司监察审计部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县级分公司审计情况进行抽查。 

  四、正确运用审计结果 

  各市分公司在考核所属县级分公司经营目标、兑现奖惩、负责人任免时,要将有关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要维护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对于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及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及其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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