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广网字〔2014〕48号
关于做好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通知
各市分公司、直属分公司、总部各部门:
为响应国家和省里的号召,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禁烟控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厅字〔2013〕19号精神做好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通知》(鲁厅字〔2014〕19号)精神,经省公司领导同意,现就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加强控烟工作是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已经作出明确规定,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带头落实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公司和个人形象。
二、率先垂范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同时,要在公司内部所有办公区域和营业厅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主动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三、严格公务活动管理
从省公司至各级分公司各种会议、调研、接待等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各单位(部门)不得提供或接受烟草制品,对公务活动参加人员吸烟的要及时劝阻和制止。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公务参加人员要自觉遵守相关要求,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切实做到在公务活动中全面禁烟。
四、加快建设无烟公司(单位)
各单位(部门)要积极开展无烟公司创建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制度,细化措施,尽早建成无烟公司。
1、禁烟范围
从省公司到各级分公司的办公室、营业厅(包括营业部、服务站)、传达室、会议室(包括候会室、接待室)、食堂(餐厅)、楼道(包括门厅、电梯间)、洗手间、阅览室、健身室等一切公司范围内的公共场所。
2、禁烟标识
在公司禁烟范围内的禁烟场所张贴禁烟标识。
3、创建活动
通过评选无烟部门、无烟楼层等一系列活动推动禁烟工作的开展,指定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定期监督、巡查和通报公司内部禁烟情况。
五、主动接受监督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律,慎独慎微,严格执行、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主动接受员工监督和社会监督。省公司总部、各级分公司均要设立控烟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对员工反映或社会曝光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公司内各级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省公司及各级分公司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审计和监督检查,严防发生、严肃查处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的行为。公司各级内宣部门要广泛动员,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公司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