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广网字〔2013〕100号
关于做好"十一"重要保障期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通知
各分公司、总部有关部门(中心):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做好"十一"重要保障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十一"期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现对"十一"重要播出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十一"重要保障期从2013年10月1日0时开始至10月7日24时结束。重要保障期内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取消例行检修或有可能影响播出的施工。节目播出单位提前做好相应时段的节目安排和节目单核查,避免造成节目空播。
二、各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要提前做好动员部署、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和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启动重要保障期应急预案,确保每一个值班人员熟悉预案和处置流程。
三、高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切实加强重要部位、重点时段的安全防范措施。要严密监听监看播出的信号,同时做好各级信号的备份和应急切换准备。
四、要加强与610办、综治办、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联防和应急协调机制。
五、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各单位要对运营使用的互联网站信息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改进措施,同时加大互联网站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控力度,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置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六、严格执行重大事件(事故)上报制度。遇有重大安全播出事件(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省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在"十一"期间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20时前,逐级汇总并上报本辖区内安全播出情况(省公司安全播出指挥部24小时值班电话0531-85036277,85852500)。
七、9月29日前,各单位上报"十一"期间领导值班安排表
(传真:0531-89938350 Email:dongmei_sd@foxmail.com)。
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