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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6号令)

  【摘要】4月25日,广电总局发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简称“第6号令”),于2015年11月23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读】6号令主要针对IPTV、专网手机电视以及互联网电视的监管事宜,旨在完善新媒体的监管体系。

  追溯有关新媒体监管体系涉及的政策文件主要是:

  1、2003年出台的15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针对当时出现的互联网视听服务进行管理,采取《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牌照管理方式。

  2、2004年出台的39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是15号令的更新版。当年10月11日起施行,15号令同时废止。本次6号令出台,39号令同时废止。39号令与15号令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更明确地界定了适用范围,牌照许可方面由之前的《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管理范围涵盖了公网及专网的视听服务以及以电视机为终端的互联网电视。

  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意见稿明确界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纳入管理范围,较39号令有大幅度修改,而目前6号令又较修订意见稿有大幅度修改。

  3、2007年12月20日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56号令),针对39号令关于公网视听服务增加了更加细化的规定,牌照依然是39号令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同时,关于专网,文件仅笼统提及对“利用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进行监管的流程,并无细节规范。

  4、2011年出台的181号文《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将39号令中针对电视机终端的网络视听服务(即互联网电视),从集成业务、内容服务、业务运营、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等终端产品四个方面提出了管理要求。

  此次出台的6号令《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细化了专网视听服务和互联网电视业务的管理。

  其影响包括:(1)强化了对视听节目服务主体的管理,对于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主体,要求“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同时对“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禁入。(2)明确了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各级运营资质,内容提供服务的主体,为地市级以上广电播出机构或中央新闻单位;集成播控服务的主体,为省级以上广电播出机构;IPTV传输、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主体,应具有合法的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3)电信运营商未获得专网的集成播控及内容牌照,只得到IPTV传输服务许可,未允许提供播控平台之外的其他内容与应用服务。(4)明确了集成播控平台的用户端、计费管 理权限。此前,三网融合相关政策中曾对IPTV业务提出“双认证、双计费”的要求,但多地IPTV业务并未完成这个对接要求,由电信运营商独立进行用户管理及计费管理。新规后,未按此执行的会有处罚。该管理权限落实后,省级电视台将通过IPTV有自己可控的传输通道,直接实现“把观众变成用户”的目标,这有可能令台网关系进一步分道扬镳。(5)内容服务牌照无论是IPTV还是互联网电视,地市级电视台都有机会申请。6号令实施后,内容服务牌照的发放有可能进一步增多。(6)在“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方面,其他机构可以采取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合资与合作的方式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