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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星电视
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

各市文广新(广电)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机构):
    为全面推进全省文化体制改革,理顺广播影视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我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明确各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职能,营造良好的卫星电视广播传播环境,确保国家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重要工作。多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行政部门一直把它作为事关社会稳定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任务来抓,特别是在各级综治委的关心支持下,分别建立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卫星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办公室,明确部门分工负责,定期开展工作,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有力地推动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我省卫星电视专项整治工作多次受到国家广电总局的充分肯定,去年9月份,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座谈会暨境外卫视专项整治工作表彰会在我省隆重召开。会议表彰了山东省等4个全国境外卫视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地区,我省作为先进地区代表在会议上作了经验介绍。
    但据了解,近期,在我省一些地方,公开销售、安装和使用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情况又有所反弹,一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个人私自安装使用卫星接收设施的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方甚至有蔓延趋势;二是一些网站公开发布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广告、非法销售电脑卫星电视接收卡、承接单位和个人卫星电视安装工程等,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也严重危害了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要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此项工作真正摆到各级党委、政府和行政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切实抓紧抓好。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确实履行管理职责,积极开展创建无"小耳朵"县(市、区)活动,进一步推动全省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明确职责,认真做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一)对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各级文广新(广电)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境内星节目)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和安装企业的登记注册,市场流通领域的非法销售,以及对利用广告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安装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另外,综治、防范和处理邪教、经信、海关、质监、新闻出版、法院、检察院等相关行政部门都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二)市级文广新(广电)局主要负责本辖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牵头、监管、审批、执法培训和制度规定;指导综合执法局(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制订全市卫星电视专项整治管理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协调指导市、县开展卫星查处和专项整治工作;受理同级或下级综合执法局(机构)卫星执法行为的行政复议,并就审理案件时发现的执法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综合执法局(机构)在卫星管理等日常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提供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执法工作,即对安装、使用等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卫星专项整治检查;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市场动态和重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政处罚决定。属于授权执法的综合执法局(机构),应向上级和本级文广新(广电)行政部门报告,属于委托执法的综合执法局(机构),应向本级文广新(广电)行政部门报告。
    (四)市、县(市、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有线网络机构,要支持、配合和协助文广新(广电)局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机构)做好卫星专项整治工作。经各地政府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可会同文广新局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机构)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等进行执法。
    三、完善机制,切实抓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一)列入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根据中央综治委对地方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标准,卫星整治管理工作做为重要内容列入其考评范围。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要把卫星电视专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列入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年度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中。各市综治委要将卫星管理考核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层层分解,落实任务,列入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年度综合治理考核。各市文广新(广电)局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机构)要经常主动地向当地综治委汇报,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同时,要加强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按照各自职责任务,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各地文广新(广电)行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并制定祥细的工作计划和应急工作预案。各地要建立市、县(市、区)部门卫星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建联合协调机构,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由文广新局牵头做好联络协调,及时了解、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和动态。
    (三)加强制度建设。各地文广新(广电)局要建立卫星电视传播秩序的监管、上报和会议等制度,及时向省局通报本地的卫星管理情况。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机构)要积极完善卫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卫星执法检查,采取公开举报电话、明查暗访、普查和奖励机制等方式,大力开展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有关执法情况要及时上报。
各地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管理,建立和完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版)和档案等,执法痕迹要清晰、规范。
    (四)建立考核责任机制。省局将按照卫星整治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每季度对各地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并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进行督导检查。考评标准主要包括:领导重视、组织有力、制度建设、部门配合、市场整治、安装整治、使用查处、调查研究、信息沟通、长效机制等10个环节进行综合评价,每个环节满分10分,总分为100分。四个季度平均分为年度考评分,年度考评分将报省综治委,纳入对各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指标。对各地卫星管理责任的划分,属于授权执法的地方,综合执法局(机构)负主要责任,文广新(广电)局负次要责任;属于委托执法的地方,文广新(广电)局负主要责任,综合执法局(机构)负次要责任。
    四、加强领导,确保卫星专项整治工作规范有序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原广电局负责的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办公室的职能等工作任务,要认真做好移交,不能因体制的变化,使该项工作任务出现"空档"。各地要建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执法队伍,实行依法行政管理,定期开展专项行动。同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要在人力、财力和装备上确保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地要大力开展创建无"小耳朵" 县(市、区)活动,注意总结推广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从而推动全省卫星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年底前,省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卫星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本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绩效考评标准,自2010年第四季度起试行。
    附件:山东省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绩效考评标准


注:请各市文广新局抄送给市文化综合执法局。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抄报:国家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省委宣传部、综治委。
抄送:省防范和处理邪教办、公安厅、国家安全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海关、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法院和检察院。
附件

 

山东省卫星电视传播
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绩效考评标准
(试行)

 

    按照国务院129号令和国家广电总局有关卫星整治工作的要求,为加强全省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省局决定对卫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进行量化细化考核。具体考评标准如下:
    一、考评方法
    1、每次考评总分为100分,共分成十个项目。
    2、每个季度考评一次,由省局综合各地工作和信息反馈等情况评价,之后通报各地。
    3、四个季度平均分为年度考评分,年度考评分将报省委综治委,纳入各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指标。
    二、考评内容
    1、领导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广电总局对卫星专项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执行省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办公室有关工作的部署,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紧抓好卫星专项整治工作。
    2、组织保障:行政、执法部门积极行动,充分发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专门机构、人员、车辆和经费。
    3、部门配合:文广新(广电)局主动与成员部门加强联系,定期召开卫星整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及时总结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和不足,积极发挥行政职能部门的优势,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4、市场整治:执法部门积极对当地市场进行整治,并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没收非法销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
    5、违规查处:执法部门及时查处和纠正当地非法安装使用的卫星接收设施的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在有线电视网络中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规范宾馆饭店等合法用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接收的境外卫视信号按要求置换到中央境外卫星直播平台,不符合要求的,立即纠正;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卫星管理的执法等工作。
    6、建档立案:执法部门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中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版)和档案等;对查处、销毁的卫星接收设施要及时登记、造册。
    7、调查研究:行政和执法部门及时研究和推动加强卫星接收设施源头治理和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综合治理,参与起草、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卫星管理等工作。
    8、达标创建:深入开展创建无"小耳朵"县(市、区)活动。达到:辖区内基本没有非法生产、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现象;擅自安装使用和非法进出境的卫星接收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各项制度和措施得到完善和落实,本地区卫星电视传播秩序达到规范有序;每年、季度要有达标规划,5年内各市要力争全部实现达标创建。
    9、信息沟通: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向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上报和沟通整治工作情况,并建立和完善信息协作和沟通机制(各地的季度工作情况要在下季度当月10日前上报到省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10、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卫星接收设施的日常监管、重点巡查、突击检查等制度,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卫星接收设施的传播,将卫星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
    三、评分标准
    每项内容满分为10分,其中,完成较好,8-10分;完成一般,7-8分;完成较差,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敷衍了事、走过场的,7分以下。十项内容分数相加为总分数。